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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召開新鄉(xiāng)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次會議時間的決定(草案)的說明

發(fā)布時間:2016-07-13 丨 閱讀次數(shù):

——2016年2月4日在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上

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、辦公室主任  王曉珉



主任、副主任、秘書長、各位委員: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》第十一條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”的規(guī)定,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和安排,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,提請常委會會議決定新鄉(xiāng)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16年2月25日在新鄉(xiāng)市召開。

特此說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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